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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务 公 开

襄樊市环境保护局政务公开情况


  市环保局从1999年起,在全市环保系统实行全面的政务公开,政务公开的做法得到了上级有关部门的表扬和肯定,基本经验曾在全省环保系统及全市政务公开经验交流会作交流,主要公开的内容有:
    一、主要职责、标准、程序
  1、市环保局的主要职责。
  2、市环保局环境监理人员行为规范。
  3、环境监理工作职责、权力、义务。
  4、排污费的征收程序和标准。
  5、环境污染纠纷处理程序。
  6、行政处罚工作程序。
  7、环境违法处罚行政复议工作。
    二、排污收费实行“六公开”
  1、公开工作程序;
  2、公开水费标准;
  3、公开收支情况;
  4、公开行政处罚;
  5、公开人员身份;
  6、公开举报途径。
    三、环境建设项目实行“四把关”“三分离”
  1、四把关
  ①专家把技术关;   ②局务会把审核关;
  ③评审委员会把评议关;④领导把审批关。
  2、三分离
  承办、审核、审批分离
   四、进入市行政审批中心的项目主要有:
  1、污染源治理基金货款审批;
  2、排污申报及排污许可证办理;
  3、环保设施合格证办理;
  4、环保产品认定书审验备案;
  5、污染治理环保设施拆除闲置审验;
  6、建设项目立项;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五、内部事项公开
  1、各种招待费;
  2、各种会议费;
  3、旅差费;
  4、通讯费;
  5、车辆维修费。
    六、建设项目立项审查
   办事程序:1、审查;2、签署意见
  申报材料:《基建项目计划申请表》
  承诺时限:即办
  收费标准:不收费
  政策依据:《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办事程序:1、提出申请;2、确定评价等级;3、具备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申报材料:1、提交立项批复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无“报告”或“批复”的提交项目基本情况;2、环评报告编制完毕后,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承诺时限:5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政策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八、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办事程序:1、提出申请;2、具备监测资质的环境监测站监测环保设施运行情况。
  申报材料:1、提交环保设施运行期间的技术报告;2、提交验收监测报告和《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
  承诺时限:5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政策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九、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89年12月26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 1984年11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长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第284号令,2000年3月20日颁布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9、《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1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国务院第253号令,1998年11月29日施行。
  11、《国务院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国发(1996)31号 1996年8月3日国务院发布。
  12、《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69号,2002年1月30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13、《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31号,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字第369号),特制定《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14、《排污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经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部(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公布《排污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15、《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
  1994年12月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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