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环保局从1999年起,在全市环保系统实行全面的政务公开,政务公开的做法得到了上级有关部门的表扬和肯定,基本经验曾在全省环保系统及全市政务公开经验交流会作交流,主要公开的内容有:
一、主要职责、标准、程序
1、市环保局的主要职责。
2、市环保局环境监理人员行为规范。
3、环境监理工作职责、权力、义务。
4、排污费的征收程序和标准。
5、环境污染纠纷处理程序。
6、行政处罚工作程序。
7、环境违法处罚行政复议工作。
二、排污收费实行“六公开”
1、公开工作程序;
2、公开水费标准;
3、公开收支情况;
4、公开行政处罚;
5、公开人员身份;
6、公开举报途径。
三、环境建设项目实行“四把关”“三分离”
1、四把关
①专家把技术关; ②局务会把审核关;
③评审委员会把评议关;④领导把审批关。
2、三分离
承办、审核、审批分离
四、进入市行政审批中心的项目主要有:
1、污染源治理基金货款审批;
2、排污申报及排污许可证办理;
3、环保设施合格证办理;
4、环保产品认定书审验备案;
5、污染治理环保设施拆除闲置审验;
6、建设项目立项;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五、内部事项公开
1、各种招待费;
2、各种会议费;
3、旅差费;
4、通讯费;
5、车辆维修费。
六、建设项目立项审查
办事程序:1、审查;2、签署意见
申报材料:《基建项目计划申请表》
承诺时限:即办
收费标准:不收费
政策依据:《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办事程序:1、提出申请;2、确定评价等级;3、具备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申报材料:1、提交立项批复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无“报告”或“批复”的提交项目基本情况;2、环评报告编制完毕后,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承诺时限:5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政策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八、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办事程序:1、提出申请;2、具备监测资质的环境监测站监测环保设施运行情况。
申报材料:1、提交环保设施运行期间的技术报告;2、提交验收监测报告和《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
承诺时限:5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政策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九、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89年12月26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 1984年11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长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第284号令,2000年3月20日颁布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9、《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1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国务院第253号令,1998年11月29日施行。
11、《国务院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国发(1996)31号 1996年8月3日国务院发布。
12、《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69号,2002年1月30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13、《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31号,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字第369号),特制定《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14、《排污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经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部(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公布《排污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15、《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
1994年12月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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