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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

党组书记、局长:彭占银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全市地方性环境保护规章和办法,参与制定全市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组织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和全市重大经济政策的环境影响评估。
   (二)编制全市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和环境功能区划,负责全市环境统计和信息工作,编写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参与制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国土开发整治、区域经济开发、产业发展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指导辖区县(市)环境保护工作。
   (三)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环境方法标准)及环境保护行业标准,拟定全市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监督管理全市废水、废气、因体废物、放射性物质、噪声(工业噪声、建筑噪声)、振动及电磁波辐射等污染物、污染源的防治工作;监督执行国家公布禁止(或严格限制)建设的重污染项目名录和有毒化学品优先控制名录;协调全市地域间环境污染纠纷;调查处理全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五)负责全市自然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监管全市大自然保护工作。
   (六)负责全市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实施全市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限期治理等环境管理制度;审定辖区内开发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七)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科研和技术推广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管理环境标志工作。
   (八)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监测规范,指导全市环境监测网络的建设;负责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信息交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和环境保护系统在职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九)负责市政府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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