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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案阶段
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受委托单位,在日常监督管理、巡查以及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群众检举或控告、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移送及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转送的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应立案查处:
1、有明确的环境违法行为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违法行为事实或者造成危害后果;
3、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4、属于法定职权管辖范围。
违法行为的立案,必须经市环保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方可立案。对于轻微环境违法和一般环境违法行为,市环保局在决定立案之前,一律先下达行政执法提示单。
二、调查取证阶段
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一般应由执罚机构2人以上进行。参加调查取证的人员必须向被调查人表明身份并出示行政执法有效证件,出示证件情况应当记入现场检查情况记录或调查笔录中。
调查取证应全面、科学地充分收集、调取反映案件事实的一切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包括数码相片、数码录音、数码摄像)、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监测报告、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调查结论应准确、客观地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
书证、物证、视听材料应由提供单位或个人盖章或签名;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应由证人、当事人盖章或签名。拒不签名的,应在相关记录中注明。视听材料应当是未经编辑或剪辑的原始记录载体,同时附文字记录。
对日常环境监督管理以及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可先调查取证,后立案登记,并在立案后通知与案件相关的职能机构参与查处;也可采取在现场或异地登记保存的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证据灭失或者改变性质。
三、审核、送达阶段
1、调查终结,由市环境监察支队、襄城分局、樊城分局写出案情调查终结报告,提出拟处理意见,经局法规科初审后,报局案件审查委员会审核决定。
2、市环境监察支队、襄城分局、樊城分局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告知书中应写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特别是应当写明准备给予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或罚款数额。
四、听证阶段
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由局法制机构组织听证,在听证的七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被处罚人。
五、处罚阶段
1、市环保局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由市环保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2、市环境监察支队、襄城分局、樊城分局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执行阶段
被处罚人接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者,由市环保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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