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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为准确实施行政处罚,保障案件审查委员会正常履行职责,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环保局案件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会)委员(共11人)包括:市环保局主要领导,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局领导,市环保局纪检监察科负责人,法规科负责人,市环境监察支队、襄城环保分局和樊城环保分局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市环保局主要领导担任案审会组长,市环保局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和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局领导分别担任案审会副组长。
第三条:案审会工作程序。
案审会组长或由案审会组长指定的副组长主持会议。首先由案件承办单位汇报案件情况、调查经过、处理意见、处理依据等。然后由市环保局法规科汇报案件核审意见及提出核审意见的理由,有分歧的,应当汇报分歧的焦点。最后由参加会议的案审会委员集体讨论,案审会委员分别陈述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及依据,案审会委员讨论的主要内容包括: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恰当,程序是否合法,以及其他需要讨论的问题。
案审会委员形成一致性意见的(本条所称的“一致性意见”是指参加案审会半数以上(含)实到案审会委员赞同的意见),按一致性意见决定;不能取得一致性意见的,由案审会组长决定。
案件讨论完毕后,参加会议的案审会委员在《案件讨论记录》上签名。
第四条:市环保局受理的一切环境违法案件的立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都应由市环保局案审会决定。
第五条:案件承办单位(支队、襄城分局、樊城分局)在案审会召开之前,应写出《案件情况简介》,并报市环保局法规科和市环保局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核审。市环保局法规科根据案件的数量和时限,及时向案审会组长或案审会组长指定的案审会副组长提出案审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一般情况下如有案件,每周一下午在市环保局5楼会议室召开案审会。
第六条:《案件情况简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承办单位的意见:建议予以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包括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的理由,参照市环保局制定的《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管理办法》某项条款等。
第七条:市环保局法规科的核审意见包括:对案件承办单位认定的违法事实、案件性质,适用依据和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建议是否同意。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八条:市环保局案审会由案审会组长主持,也可由案审会组长委托的案审会副组长主持。经报请案审会组长同意,达到二分之一以上的案审会委员参加会议,案审会才能召开。案审会组长或者案审会组长指定的副组长决定案审会召开的时间和具体地点及出席会议的人员,并通知法规科。法规科应及时通知出席会议的有关人员。
第九条:案审会委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是否回避,由案审会组长或由案审会组长指定的副组长决定。
第十条:案审会应当制作《案件讨论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记录中如实注明。参加会议的案审会委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名。案件讨论的记录工作由法规科负责。
第十一条:出席案审会的人员应当对会议内容予以保密。查阅、复制案件讨论记录,必须经案审会组长批准。
第十二条:本规则由市环保局法规科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