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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实行环保行政处罚案件承办责任制度。市环境监察支队、襄城环保分局、樊城环保分局具体承办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工作,案件承办人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1、案件承办人必须全面、客观、公正的进行调查,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行政相对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2、履行所承办案件的监管职责;
3、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送达法律文书;
4、根据案件调查进展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5、调查终结时,制作调查终结报告,提出拟处罚意见或建议;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案件调查人员履行的职责。
第二条 实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市环保局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即对当事人作出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应当按照《中共襄樊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襄发[2007]6号)的有关规定报襄樊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较大数额罚款具体标准为: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通过备案审查,加强对行政处罚行为合法、合理和公正性的监督。
第三条 实行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襄樊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襄樊政发[2007]37号)的有关规定,凡经法院判决或者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的行政处罚决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并认为有重大疑点的行政处罚决定,政府法制部门在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或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关机关受理投诉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市环保局将对错案责任人作出处理。
(一)错案责任的确认
1、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出现错案的,直接执法人员为错案责任人。 2、经审核、批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于直接执法人员的故意行为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的错案,直接执法人员为错案责任人;由于审核人过错导致批准人失误的错案,审核人为主要责任人,批准人负相应责任;由于批准人过错而造成错案,批准人为错案责任人。
(二)错案责任的追究
被确认为错案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根据错案后果轻重、责任人过错的大小等情节,作出相应的处理和处分: 1、属于情节轻微或未造成损害后果的错案,责令错案单位立即予以改正,撤销或者变更原错误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重新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对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 2、属于情节较重或造成损害和较大影响的错案,除责令错案责任单位改正外,对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并暂停执法活动,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学习; 3、属于情节严重或损害和影响重大的错案,除责令责任单位改正外,对错案责任人分别情况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收回行政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 4、属于徇私舞弊,严重失职造成错案,已构成犯罪的,除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外,分情况对责任人处降级、撤职或开除的处分。因错案责任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错案,导致行政赔偿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追偿。
(三)错案责任追究的机构
市环保局成立环保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公室,由局纪检监察科、人事科、法规科组成,办公室设在局纪检监察科,监察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对符合错案责任追究范围,并应予追究责任的错案,由错案责任追究办公室负责调查,确认错案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定作出处理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