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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件
鄂环办[2010]23号
关于印发《2010年湖北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统筹安排2010年全省环境监测工作,现将《2010年湖北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认真落实。
2010年是“十一五”环保规划实施的最后一年,环境监测任务十分繁重,请各地结合实际,合理安排,确保环境监测任务圆满完成,使环境监测在环境管理工作中发挥最大的作用。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环保 监测 工作要点 通知
2010年湖北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
2010年全省环境监测工作紧密围绕环境管理中心工作的需要,加强环境质量监测、强化污染源监测,严格按国家环境质量标准项目开展例行监测,做好总量减排专项监测工作,完成应急监测任务;严格环境监测报告制度,即时报送监测数据;不断完善环境监测网和监测技术体系,加强质量管理工作,大力开展环境监测技术培训工作,进一步规范监测行为,提高监测能力,努力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努力实现说清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说清重点污染源排放状况、说清潜在的环境风险。
一、深化环境质量监测工作
1、组织开展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辖内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空气、酸雨、噪声等环境质量监测制度,明确工作要求和责任,保证工作任务的落实;进一步加强国控、省控断面,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梁子湖、洪湖、武汉城市圈等重点区域水环境质量的监测;加强重点城市空气环境质量和酸雨监测工作。
2、加强“十一五”总量减排水质目标考核监测和环境质量监督监测工作。对照国家和我省“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中确定的环境质量约束和考核指标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工作,加强丹江口水库入库河流水质考核断面达标监测;拓展我省主要水体跨界断面的水质监测,为环境补偿和目标责任考核提供依据;加强空气中二氧化硫、地表水中高锰酸钾指数(或化学需氧量)等相关总量指标监测,根据其变化趋势,验证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成效。
3、开展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各市(州)环保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开展农村环境监测试点,充分发挥县级环保部门的作用,以城市环境监测技术和力量带动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工作,重点对列入中央农村环保资金“以奖促治”村庄(乡、镇)、仙洪新农村建设试验区开展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省环保厅将拟定《湖北省农村环境监测实施方案》,各地要认真组织落实。
4、充分发挥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设备在预警监测方面的作用,适时向社会发布监测信息,满足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提高环境监测信息服务效能。
二、做好污染源监测工作
5、组织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的要求,自行组织开展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同时,各级环保部门要对地方监管的企业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
6、加强国控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为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国家环保部制定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环发[2009]88号),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开展国控企业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履行监督职责。各级监测站配合环保主管部门开展此项工作,在进行监督性监测的同时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比对监测。省环保厅将加强对市(州)、直管市环保部门开展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7、总量减排监测体系考核工作。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办[2009]148号)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抓好工作落实。省级环保部门将对市(州)、直管市环保部门监测体系建设情况进行每半年一次的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地方总量计算之中。
三、强化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
8、加强环境预警监测。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分析和判断可能出现的环境风险,争取工作的主动性。
9、及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应急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本地环境污染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环境监测应急预案,做好监测物资、设备、技术和人员储备,开展应急监测演练。发生污染事故时,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按规定上报监测数据。
四、积极做好各项专项监测工作
10、按照《全国土壤污染现状调查总体方案》、《湖北省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实施方案》和有关技术规定要求,继续做好全省土壤污染调查监测和报告编制工作,重点做好典型污染区域土壤调查工作。
11、开展生态环境状况监测与评估工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根据卫星遥感影像数据,进行解译和数据分析,编制2010年度湖北省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报告,各市(州)监测站参加数据地面复核工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按季度开展洪湖、梁子湖、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水生生物监测评价工作。
12、开展环境监测服务民生活动。各级环保部门要组织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开展环境监测服务民生活动,在“6.5”世界环境日期间组织监测人员进社区,开展室内环境空气质量咨询服务活动。
五、严格环境监测质量管理
13、进一步贯彻落实《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强化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提高环境监测工作质量。
14、制定并严格执行《2010年湖北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实施方案》,对空气自动站、水质自动站、污染源监督监测、现场应急监测等开展比对考核,规范监测行为,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15、大力推进“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三年行动计划”的贯彻落实。按照环保部《关于印发<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三年行动计划(2009-2011年)>的通知》要求,制定工作计划,落实管理职责,检查实施情况,务求取得实效。
六、加强环境质量综合分析和信息发布
16、各级环保部门要按季开展环境质量分析和会商工作,准确把握环境质量的变化趋势和原因,提高环境管理的科学性,准确性和针对性。
17、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地表水水质、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武汉城市圈水质等环境质量信息。
18、组织编制全省环境质量状况公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和环境质量概况。
19、健全环境监测数据库,开展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和评价工作,编写各类环境质量专题综合分析报告。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所在地宜昌市、十堰市环保部门要按月编制库区水质月报,其它市(州)环保部门也应对当地人民群众关注的重点区域或敏感区域、流域编写专题环境质量综合分析报告。
七、加强技术培训和交流
20、省环保厅将继续组织举办全省县级环境监测技术骨干培训班,重点结合监测能力建设配备的仪器设备,进行实验室操作培训;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要结合工作需求,举办各类专业监测技术培训;市(州)环保部门要组织开展辖区内环境监测培训工作。
21、组织举办全省环境监测技术比武活动,选拔优秀选手参加国家环保部组织举办的全国环境监测技术比武活动,以此引导和促进广大环境监测人员努力学习,刻苦钻研业务的热情。
22、扩大与国内外环境监测同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交流与合作,做好卫星遥感应用示范项目、生态(生物)监测评估、汉江中下游水华形成机理和控制技术、三峡库区水环境信息采集技术研究与示范等项目的合作研究工作。
八、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23、开展部分市级站标准化建设验收,全力推进县级环境监测站能力建设,发挥县级监测站在农村环境监测工作中的骨干作用。
24、配合做好中央减排专项资金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的实施,按进度完成神农架国家空气背景站、钟祥国家农村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及其它相关项目的建设任务。
25、拓展新的监测领域,有条件的环境监测机构要开展灰霾、PM2.5、O3、温室气体、各类有机污染物、水生生物、生态遥感等监测试点,不断提高监测能力和水平。
26、提高环境监测的信息化水平,加强信息技术在数据传输、信息发布、质量保证等方面的应用。
九、开展“十二五”环境监测规划编制
27、认真总结和系统评估“十一五”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成效,充分了解和掌握环境监测机构、人员、设备和能力现状,根据“十二五”环境保护工作发展的需要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纲要(2010-2-2020)>的通知》〔环发[2009]156号〕的要求,编制我省“十二五”环境监测规划。
附:2010年湖北省环境监测工作方案
2010年湖北省环境监测方案
本工作由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以下简称“省站”)组织实施,相关地方环境监测站配合。
一、重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1、监测点位
各市开展辖区内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重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在7条河流8个水库水源地上共设置河流监测断面26个和水库监测点位9个(详见表1)。
2、监测项目和频次
按鄂环规[2003]37号文要求进行,地表水饮用水源地每月监测项目分为必测项目(水温、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总氮、氟化物、挥发酚、石油类、粪大肠菌群共11项)和选测项目(五日生化需氧量、铜、锌、硒、砷、汞、镉、六价铬、铅、氰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氯化物、铁、锰、硫酸盐、硝酸盐氮共17项)两部分,同时湖库型地表水水源地必测项目加测叶绿素a和透明度。必测项目每月监测一次;选测项目每年1月、7月各监测一次,凡超过地表水Ⅱ类标准的项目每月监测一次。
国家环保重点城市的武汉市、宜昌市、荆州市每月监测项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基本项目(23项,COD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部分特定项目(前35项),共63项。
国家环保重点城市的武汉市、宜昌市、荆州市地表水饮用水源地每年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进行一次109项全分析。
不能独立完成表3的部分特定项目(前35项)和每年一次109项全分析的国家环保重点城市环境监测站,向省站报送说明材料。
3、监测时间
(1)月报
各监测站于每月上旬采样。如遇异常情况,则必须加密采样一次,两次的监测结果均报送省站。
(2)国家环保重点城市全分析
每年6~7月进行监测。
4、质量保证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5、数据上报要求
(1)113个国家环保重点城市的武汉市、宜昌市、荆州市
113个国家环保重点城市在每月18日前将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和监测数据上报省站综合室,省站审核后,于每月20日前按要求汇总报送给国家总站;8月底之前编写全分析监测报告报送省站,省站于9月底之前将其检查后按要求汇总报送给国家总站。
(2)重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
各环境监测站在监测当月的25日前,将所有监测项目浓度值按要求以电子邮件形式上报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综合室电子邮箱:hb_drink@hbepb.gov.cn。
6、数据填报格式
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监测数据后加“L”,检测限须满足Ⅲ类标准限值(《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表2、表3为标准限值);未监测项目填写“-1”,若水源地未监测取水量填写“0”;超标项目由相关监测站组织核查,并向省站报送超标原因分析。
二、地表水常规监测
1、监测点位
湖北省地表水监测网46个环境监测站(武汉市及各区统称为一个网络站),在省内长江水系和汉江水系的58条河流、淮河及其1条支流、21个湖泊、20座水库,共设置153个河流监测断面(其中长江干流15个监测断面、汉江干流19个监测断面、长江32条支流78个监测断面、汉江16条支流31个河流监测断面、淮河2个监测断面、8条纳污河渠8个监测断面),湖库监测点位100个(其中21个主要湖泊24个监测水域共设46个测点、7个城市内湖共设26个测点和20个水库共设28个监测点位)(详见表2~表7)。
其中:武汉城市圈水环境质量监测网在城市圈内18条长江支流中设置城市控制断面、圈内城市跨界断面、出入城市圈断面、支流进入长江的河口控制断面;在城市圈内36个湖库中按不同环境功能区布设湖库水质监测点,整个湖库环境功能区相同的设一个监测点,湖库涉及两个不同城市水域的各城市水域布设一个监测点,小型湖库设一个监测点。监测断面或点位见表3~表7,共计155个。其中200年已有点位106个(河流断面43个、湖库点位63个),新增断面或点位49个(河流断面25个、湖库点位24个)。
备注:全省共设省界断面(总计)16个,其中出境断面7个,入境断面9个;市(州)界考核断面44个,其中长江干流5个,汉江干流5个,长江支流25个,汉江支流9个;44个考核断面中,10个断面(干流)是原有断面,34个是新增断面,其中城市圈内新增25个、城市圈外新增9个。
2、监测项目和频次
2010年省网地表水例行监测逢单月进行一次,全年6次。河流监测项目为26项,即:水温、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COD)、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氨氮、总磷、总氮、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六价铬、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粪大肠菌群、电导率和流量(府河加测氯化物)。湖库增加透明度、叶绿素a和水位(除去流量),共28项。
省网地表水中承担《湖北省环境质量月报》的监测断面或点位(表格中以*标明,国控断面均为月报断面),全年12次监测。单月按例行监测进行,双月河流监测项目为13项,即:水温、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氨氮、总磷、汞、铅、挥发酚、石油类、电导率和流量(府河加测氯化物)。湖库增加透明度、总氮、叶绿素a和水位(除去流量),共16项。
地表水国控断面全年12次监测,每月的监测项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基本项目和电导率、流量共26项。
总量减排和规划水质目标考核断面同地表水国控断面,全年12次监测,每月的监测项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基本项目和电导率、流量共26项。
武汉城市圈监测项目和频次同省网地表水中承担《湖北省环境质量月报》的监测断面或点位,全年12次监测。单月按例行监测进行,双月河流监测项目为13项,即:水温、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氨氮、总磷、汞、铅、挥发酚、石油类、电导率和流量(府河加测氯化物)。湖库增加透明度、总氮、叶绿素a和水位(除去流量),共16项。
3、监测时间
每月采样时间为1~10日;逢法定假日监测时间可后延,最迟不超过每月15日。
4、质量保证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5、数据上报要求
(1)地表水国控断面
有关环境监测站在监测当月20日前向各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综合室报送水质监测数据,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审核后,25日前通过“月报填报传输系统”软件将数据报送总站。
(2)地表水省控断面
县(市区)环境监测站向各市(州)环境监测(中心)站报送地表水水质监测数据,各市(州)、直管市环境监测站审核后,在监测当月的25日前,将所有监测项目浓度值以Excel文件报送地表水数据至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综合室电子邮箱:hb_water@hbepb.gov.cn。
6、数据填报格式
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监测数据后加“L”,检测限须满足国家地表水Ⅲ类标准;未监测则填写“-1”;如监测断面水质异常,由相关监测站组织核查,并向总站报送核查结果。
三、三峡库区“水华”预警和应急监测
1、监测范围和断面布设
根据三峡库区水文水质特殊情况需要,三峡库区湖北省“水华”预警和应急监测范围主要为受回水顶托作用影响的长江一级支流和长江干流坝前,在8条一级支流和长江干流上共设17个监测断面,即每条支河的回水区(干流回水顶托作用影响区))和非回水区(干流回水顶托作用未影响区,位于回水区上游)各布设1个断面(详见表8)。
2、监测项目
“水华”预警监测指标共15项,包括:水温、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粪大肠菌群、叶绿素a、透明度、悬浮物、电导率、流速。
“水华”应急监测指标共12项,包括:水温、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氮、总磷、叶绿素a、透明度、悬浮物、电导率、藻类优势种、流速。
3、监测时间和频次
3~10月,每月1~10日开展1次预警监测,填写三峡库区水华预警监测数据和评价结果表。
1~12月,每月至少开展三次巡查,上、中、下旬至少各1次,填写“三峡库区水华巡查记录表”。各有关区县环境监测站随时对辖区内水华进行应急跟踪监测,同时记录现场情况,填写三峡库区水华应急监测记录表。
4、质量保证
三峡库区“水华”预警和应急监测严格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的有关要求进行,做好监测全过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水质评价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和《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有关问题的技术规定(暂行)》(总站综字[2004]72号),水体营养状况评价执行总站制定的《湖泊水库富营养化评价方法及分级技术规定》(总站生字[2001]090号)
5、监测数据报送时间
(1)预警监测
有关区县环境监测站于每月15日前将三峡库区“水华”预警监测数据、评价结果、“水华”巡查记录报送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综合室电子邮箱:hb_sanxia@hbepb.gov.cn。有关监测站须严格按照本方案开展“水华”监测工作,做到监测时间同步,监测项目齐全,保证监测数据质量。由于特殊原因而未能完成的监测和分析测试任务,须在报送的正式文件中进行详细说明。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分别汇总和整理湖北库区17个断面的监测数据,编写三峡库区“水华”预警监测评价报告,并于每月22日前报送总站。
(2)应急监测
“水华”期间,三峡库区各有关区县环境监测站应将应急监测数据和评价结果每天同时报送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必要时可直接报送湖北省环保厅、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须每天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报送监测结果。
四、地表水自动监测
2010年,我省水质自动监测站除3个国家托管站(分别在长江干流—宜昌南津关、长江支流江汉入长江口—武汉宗关、丹江口水库——丹江口市胡家岭)外,8个省级水质自动监测站已进入运行监测。各托管站要加强对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的运行与维护工作,承担起托管职责,发挥自动站对地表水水质的监视和预警作用。
五、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
全省各城市应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全省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网络站,共设空气质量监测站点44个,自然降尘测点69个,硫酸盐化速率测点72个(详见表9)。
2、监测指标
空气质量必测项目为二氧化硫、二氧化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或总悬浮颗粒物)为主,选测项目为灰尘自然沉降量、硫酸盐化速率、一氧化碳、臭氧。武汉市等有条件的城市开展臭氧的自动监测工作,向社会发布臭氧监测结果。
按照建设规范补充完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加强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建设。为保证城市空气环境数据完整、可比,在自动站运行初期,原有连续采样实验室分析监测点应继续进行对照一年后方可停止。原有的空气测点不能任意变更或停止,需变更时应报省中心站审核,批准同意后方可执行。
3、空气质量必测项目监测要求
所有地市(州所在地)、省直管市和已进行了试报并稳定运行的县级市开展空气质量日报;国家环保重点城市同时做好空气质量的预报。
4、质量保证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2005)和《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有关要求执行。
5、空气质量必测项目监测数据报送格式
地市(州所在地)、省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按日报要求格式上报。
6、空气质量必测项目监测数据报送时间
各监测站每日报一次污染指数和各点小时数据库,每日14:30前报省中心站综合室;国家环保重点城市同时按总站要求上报空气质量的日报和预报;每月5日前用电子邮件报上月日均值数据库至省站综合室,空气数据上报电子邮箱:hb_air@hbepb.gov.cn。省站审核后于次月10日前将上月数据报送总站。
7、选测项目监测数据报送时间
选测项目降尘和硫酸盐化速率每季度上报一次,每季度的第一个月5日前用电子邮件报上季度数据库至省站综合室。
六、降水酸度监测
1、监测范围
全省29个城市降水监测站,共设省控降水监测点58个(详见表7),监测点位设置按降水监测技术规定执行。
2、监测项目
包括必测项目和选测项目。必测项目4项,包括:pH、降雨量、硫酸根离子、硝酸根离子;选测项目8项,包括:降水电导率,氟、氯、铵、钙、镁、钠、钾7种离子浓度。已开展选测项目的城市继续开展监测,未开展选测项目的城市应逐步形成监测能力。
3、监测时间和频次
必测项目逢雨必测,每天上午9:00到第二天上午9:00为一个采样监测周期。在当月有降水的情况下,选测项目每月至少进行2次测定。
4、质量保证
按照《酸沉降监测技术规范》(HJ/T165-2004)有关要求执行。
5、监测数据报送时间
次月5日前上报上月监测数据,4月、7月、10月的3日前报送上月监测数据。上报格式采用EXCEL或DBF数据库,用电子邮件报送降水监测数据到省站综合室电子邮箱:hb_rain@hbepb.gov.cn。省站审核后于次月10日前向国家报送上月监测数据,4月、7月、10月的5日前向国家报送上月监测数据。
七、城市环境噪声监测
1、监测内容与范围
地级以上城市和省直管市开展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监测和道路交通噪声监测。
环保重点城市开展功能区噪声监测。除环保重点城市外,其他地级以上城市也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开展功能区噪声监测。
省网城市环境噪声监测站共18个,共有各类环境噪声监测点2873个,其中:区域环境噪声测点2142个,道路交通噪声测点641个,功能区噪声测点74个(详见表8)。
2、监测方法、频次、时间、质量保证、数据报送内容与方式
执行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和《关于按季报送城市功能区噪声监测数据的通知》(总站物字[2005]151号)等相关要求,即与历年相同。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每个网格监测10分钟的等效声级(dB(A))、L10、L50、L90及相关指标。
道路交通噪声每个测点监测20分钟的等效声级(dB(A)),L10、L50、L90、车流量及相关指标。
功能区噪声每个点位监测24个小时的等效声级(dB(A))、L10、L50、L90及相关指标。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道路交通噪声每年监测1~2次,监测时间选择春季或秋季。
功能区噪声,要求各省辖市每季度监测一次(第二个月的1~20日之间监测),县级市每半年监测一次。
噪声在每次监测前、后必须用标准声源校准声级计,并做好记录,两次校准误差小与±0.5dB(A)时监测数据有效,否则对这一部分测点应重测。
地级以上城市和省直管市按年度向各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上报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监测数据和道路交通噪声监测数据,环保重点城市及开展功能区噪声监测的地级以上城市按季度报送功能区噪声监测数据。
3、监测数据报送时间
城市功能区噪声每季度的第二个月25日前用电子邮件向省中心站报本季度监测结果数据库。113个国家环保重点城市(武汉、宜昌、荆州)按季度由省站向国家报送监测数据。交通、区域环境噪声据在每年11月20日前上报省中心站;省站向国家报送监测数据。
上报数据应包括原始数(每网格及每点的一组统计数据),有全市统计值。同时每年应上报各市城市基本情况,包括人口、道路(长度、宽度)、车流量、建成区面积变化及网格情况,并填报网络声源、功能要求。县(市)上报省中心站的数据要同时抄报所在市环保局、上一级环境监测站。
八、生态环境状况监测
省站开展生态环境状况监测与评价工作,根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及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心提供的卫星影像数据,进行遥感解译和数据分析,编制2010年度湖北省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报告,各地市站参加实际数据复核工作,解译数据和评价报告按总站要求报送国家。
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1、监测范围 监控企业名单要按照环保部下发的《2010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执行。
2、监测内容
(1)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按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要求,监督性监测内容包括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流量,并且计算污染物的排放量。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参见《关于印发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的通知》(总站源字〔2007〕181号)。
(2)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对企业安装的已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在监督性监测同时开展比对监测。比对监测的内容包括废水污染物浓度和流量以及废气气态污染物浓度、颗粒物浓度、氧量、烟温和平均流速等。
3、监测项目
(1)一般要求
废水监测项目: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监测项目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规定的项目确定;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中表6-2所列项目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要求的监测项目确定。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测项目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要求确定(表1和表2的19项为必测项目,表3项目为选测项目)。
废水监测项目均包括废水流量。对污水处理厂、COD重点减排环保工程及纳入年度减排计划的重点项目,要同时监测COD、氨氮等的去除效率。
废气监测项目: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监测项目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规定的项目确定;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参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0〕38号)附录二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确定。
废气监测项目均包括废气流量。对重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减排环保工程设施,要同时监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的去除效率。
(2)对于铅、汞、铬、砷、镉等重金属项目以及对本地环境安全有重大隐患的典型特征污染物要加强监测。
4、监测时间和频次
监督性监测每季度至少监测一次;自动监测设备的比对监测每季度一次;季节性生产企业生产期间至少每月监测1次,全年总监测次数不少于4次。
5、监测布点与采样
(1)监督性监测
废水污染源:一类污染物的监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或专门处理此类污染物的设施排放口采样;其他污染物的监测,在厂区外排口或厂区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所有排放口均须分别布点采样、分析。对于本地区重点COD总量减排环保工程设施的进出口均需布点监测。
废气污染源:每个废气排放设施均须布点监测,一个排放设施有多个排气通道的,要分别布点监测;脱硫脱氮(硝)设施的进、出口均须布点监测。
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口均须监测污染物浓度和废水流量,并计算污染物去除效率。
对于所有的废水或废气监测点(包括进口和出口),在采样监测污染物浓度时,均须同步监测废水或废气流量。
(2)比对监测
废水:在靠近自动监测采样装置的位置进行人工采样,并和自动监测设备采样同步。
废气:采样位置按照GB/T 16157-1996等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设置,与烟气连续监测系统(CEMS)测定位置不能重合但应尽可能靠近,不能从CEMS排气装置处直接采样监测,手工和自动同步采样。
6、质量保证
(1)严格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92-2002)、《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技术规范》(HJ/T 373-2007)的要求,对污染源监测的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等污染源自动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2)监测工作应该在稳定的生产状况下进行,监测期间应有专人负责监督工况,并记录监测期间的生产时间和工况负荷等参数。每季度结束后,调查所监测企业的季度生产情况和平均工况,季度生产情况和平均工况的调查区间可视情况调整为上个季度第三个月11日起至本季度第三个月10日止。
(3)每次监测时,监督性监测每个测点监测一天(连续生产企业)或一个生产周期(间歇性生产企业),废水监测4到6次,在一天或一个生产周期内等时间间隔采样,获得各监测项目的日均浓度和日累计废水排放量;废气监测3次,获得各监测项目的小时平均浓度和小时废气排放量。结合工况负荷、生产时间等以及季度和年度的平均工况负荷计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减排工程设施对主要污染物的去除率等。
比对监测时,对每个废水自动监测设备手工和自动至少同步采样监测三次,可安排和监督性监测同步进行;对于CEMS,气态污染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和氧量至少获取6对数据(可选取同时间段手工和自动5分钟平均值为1个数据对),颗粒物、烟气流速、烟温至少获取3对测试断面平均值数据。
(4)应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监测分析方法标准执行。
7、监测结果上报要求
(1)各市州环境监测站按季度收集、汇总辖区内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数据,第一和第三季度分别在3月和9月20日前将本季度监测数据采用总站下发的软件上报监测数据,将数据打包后发送至省站综合室电子邮箱;第二和第四季度分别在6月和12月5日前将本季度监测数据采用总站下发的软件上报监测数据,将数据打包后发送至省站综合室电子邮箱。每次上报数据时,请注明联系人姓名及电话。(2)各市州环境监测站应按季度编写辖区内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对辖区内污染源排放情况与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合格情况等进行分析,列出严重超标企业名单,并及时报送当地环境保护局和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站按要求向国家报送监测数据。
十、报告编制
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环境质量分析、会商机制,每季度组织相关部门对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分析、会商,及时编制并发布辖区内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和环境质量报告书。
1、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环境监测站编制《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和《环境质量概要》。年度报告应覆盖全部例行监测结果,有数据、有评价、结论明确,文字简练,印刷正规。
2、省中心站编制、发布全省环境质量月报、武汉城市圈地表水环境质量月报和全省重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
十堰市环境监测站要组织协调辖区内相关环境监测站做好丹江口库区及其上游相关水域的水质监测工作,按月编制《湖北省丹江口库区及其上游水域水质月报》,并同时报送省环保厅和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宜昌市环境监测站要结合长江三峡水库库区水华组织协调辖区内相关环境监测站做好三峡库区及其上游相关水域的点位优化和水质监测工作,按月编制《湖北省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域水质月报》,并同时报送省环保厅和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3、各级环境监测部门要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历史数据库,积极开展环境监测数据的分析和评价工作,继续分析本辖区十年来环境形势和未来发展趋势,编写各类环境质量综合分析报告,为环境管理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4、各市(州)环保部门应对人民群众关注的重点或敏感流域、水体编写专题环境质量综合分析报告,说清其环境质量的现状、分析变化趋势、以及引起环境质量变化的原因。常规监测数据异常变化时,要及时进行分析,编制分析报告。
十一、培训计划
本年度拟定举办《气相色谱仪器培训班》、《离子色谱仪器培训班》、《环境质量空气自动站运行技术培训班》、《全省三级站综合技术培训班》、《应急监测技术培训班》、《生物技术培训班》、《三级站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培训》、《自动在线有效性数据审核培训班》和《2010年全省环境监测技术座谈与交流会议》。
十二、组织管理
1、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环境监测工作,完善环境监测制度,加强环境监测管理,认真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环境监测工作,并将实施计划报省环保厅备案。
2、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全省环境监测工作的技术指导。各市、州监测站负责做好辖区内各县(市)监测站环境监测和数据上报的指导。
3、省环保厅年终组织对本方案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到省环保厅对地方目标考核之中,并作为对省管站考核和环境监测仪器设备、项目安排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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