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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4号);
3、《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12月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修改);
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2000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5、《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1999年11月27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
7、《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二、办事程序:
1、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总量指标申请
(1)排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向市环保局进行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填写《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或《变更申报登记表》,并提供有关技术资料;
(2)新建项目应在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送审时,根据审批权限,向市环保局提出排污总量指标申请,在项目竣工验收30天内按前条规定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3)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有重大变化或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时(不包括改建、扩建和技术措施项目),应提前30天向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变更申报登记表》;
(4)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在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送审时,根据审批权限,向市环保局提出排污总量指标变更申请,在项目竣工验收30天内,按(1)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总量核定
(1)市环保局根据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变更申报登记表》的内容,按管理权限对排污单位的排污状况进行审核;
(2)市环保局根据排放标准、区域环境功能的要求及总量控制指标,核定申报单位的允许排污总量及废物去向;
(3)市环保局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结合竣工验收时的实际排污状况核定新建项目的允许排污总量及废物去向。
3、申报审批:
(1)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领取或自襄樊市环保局网站(http://www.xfhbj.gov.cn)下载《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2)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提交申办材料,填写《襄樊市环境保护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
(3)市环保局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查;
(4)市环保局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
(5)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根据审批意见发放《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临时)》。
三、申办材料
1、经环保部门核定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或《变更申报登记表》;
2、环保部门核发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批复文件;
3、《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审批表》(打印件一式2份,电子版1份);
4、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年度监测报告(新、改、扩项目需提供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及批准文件复印件);
5、重点排污单位排污口规范化整治验收报告。
四、审批条件:
1、如实填写《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
2、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交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和环保验收材料;
3、已履行排污申报登记义务;
4、排污申报登记数据经环保部门核定真实有效;
5、排污口达到规范化整治标准并经环保部门验收;
6、各类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
7、已取得经环保部门核定分配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8、申请污染物排放数量及排放去向符合环保部门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及排放去向要求。
五、审批时限:自提交完整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受理地址: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襄樊市长虹路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八、联系电话:3757038
九、电子邮箱:xf_epa@126.com
十、投诉渠道:
1、襄樊市治理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 电话:0710-3538110
2、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督察部 电话:0710-3757086
3、襄樊市环境保护局监察科 电话:0710-3244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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