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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4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7、《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12月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修改)。
二、办事程序:
1、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领取或自襄樊市环保局网站(http://www.xfhbj.gov.cn)下载《污染治理环保设施拆除、闲置审批申请表》;
2、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提交申办材料,填写《襄樊市环境保护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
3、市环保局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检查;
4、市环保局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
5、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发放污染治理环保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文件。
三、申办材料:
1、拆除或闲置污染治理环保设施的书面申请(包括生产经营状况、污染物排放状况、拆除、闲置理由及污染防治替代措施等。加盖公章或法人代表签字,一式2份);
2、《襄樊市污染治理环保设施拆除、闲置审批申请表》(打印件一式2份,电子版1份);
3、经环保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表》或《变更申报登记表》;
4、最近一次污染物排放环境监测报告。
四、审批条件:
1、已履行排污申报登记义务;
2、主要污染物浓度和总量排放达标。
五、审批时限:自提交完整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受理地址: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襄樊市长虹路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八、联系电话:3757038
九、电子邮箱:xf_epa@126.com
十、投诉渠道:
1、襄樊市治理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 电话:0710-3538110
2、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督察部 电话:0710-3757086
3、襄樊市环境保护局监察科 电话:0710-3244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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